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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年09月05日 类型: 阅读: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教基厅函〔2021〕5号)要求,持续深入做好我省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欺凌事件发生,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工作制度,坚持部门协作、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宽严并济工作原则,构建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健全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机制。严格落实省教育厅等11部门《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琼教督〔2018〕30号),健全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机制,组织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会商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教育部门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和主责科(股)室,确定相关科(股)室治理职责,统筹协调好内部分工,建立健全内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学生欺凌专项治理报告制度。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汇总有关情况后,于每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各市教育局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教育厅电话报告,并及时跟进、书面报告后续处置情况。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学校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学校校长、班主任、学科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等对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落实相应岗位责任。学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本市县、本学校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学校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误解或质疑,同时要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

四、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县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落实对学校常态化督导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清单,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到位。省教育厅将把防范中小学生欺凌治理工作纳入2021年度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厅直属中学、各高校附属中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6月25日前报送第一、二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联系人:欧阳歆,联系电话:65336491,邮箱:hnddsz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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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教育部办公厅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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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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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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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切实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努力把校园打造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现就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欺凌事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围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制度措施、队伍建设、责任落实、宣传引导、教育惩戒、条件保障等方面,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学校要对全校学生开展全面梳理排查,与家长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状况、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及时查找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二)及时消除隐患问题。对排查发现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与家长进行沟通,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并举一反三,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举措、防控化解风险、营造良好氛围,切实防止学生欺凌事件发生。要对近年来发生过学生欺凌事件的学校和地区,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各地教育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要求,指导学校进一步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

(四)规范欺凌报告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学校全体教师、员工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都应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和家长要相互通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欺凌事件,要及时报送教育部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起因、过程、涉及人员等)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内容要准确、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续报。

(五)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状况,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宣传解读,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提高防治学生欺凌的意识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密切家校沟通交流,引导学生家长掌握科学家庭教育理念,依法落实监护责任。要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自觉抵制不良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网络游戏等侵蚀影响。

(六)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发生学生欺凌事件的地方,要认真反思,深入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其他地区要引以为鉴,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各地都要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明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职责,压实学校校长、班主任、学科教师和教职工各岗位责任。进一步强化预防机制,制订学校或年(班)级反欺凌公约,建立师生联系、同学互助、紧急求救制度,积极探索在班级设置学生安全员,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情况纳入教育质量评价和教育行政、学校校长、班主任、学科教师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工作考评,作为评优评先先决条件。进一步健全问责机制,对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通报约谈,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恶性欺凌事件处置情况。对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摸底。各地进行全面部署,集中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摸清当前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2021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针对摸排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治理,依法依规做好欺凌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2021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2021年7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把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成长成才的底线要求,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强化协作。各地要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加强协同配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积极构建综合防治体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工作进展,深入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和典型工作经验,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曝光。要引导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情引导,防止过度渲染细节,保护受害学生隐私,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四)开展督查,确保落实。各地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要会同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区域和学校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指导学校不断改进防治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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